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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明:建议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信用修复

文章来源:掘金网络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信用修复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第一:失信行为的纠正不等于信用修复,简单来说,你怎么纠正是你的事,而信用修复强调的是“相对方”,本质上是再获得相对方的“信任”的过程;第二:失信信 息是描述失信行为的,目前修复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取消和缩短失信信息,也就是说信用修复结果主要体现是失信信息的管理;第三:失信主体如果重获“信任”,理论上已经修复,无论失信信息  是否在都不影响,但是失信者之所以希望取消或者缩短失信信息,核心是不想被失信行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看到而已。由此可见,现在搞的信用修复其实是“信用评价权益”保护。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增加税收、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对于企业有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可以进行企业信用修复。前些年,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各种不太公平待遇,在国家的重视下,在某些方面有所改善特别是自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来,民营企业准入难、融资难、回款难、中标难、维权难、转型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部分政策“隐性壁垒”得到有效破除,企业诚信建设稳步提升。在现实经营中,60%以上的民营企业均受过不同程度、不同类别的行政处罚,比如较轻的劳务纠纷、环保处罚、交通违章处理等问题,严重的有贿赂、偷逃税、恶意欠薪等,这些行政处罚经过主管部门形成处罚文书后,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导致信用等级降低,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评选等工作。


导致企业经营异常或信用等级降低,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中,由于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政策法规掌握不透彻、制度不严格、重视不够,在落实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或多或少均存在问题。对于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于较轻的,行政机关有的给予口头警示或给予轻微处罚,也有的趁机“打击报复”给予严厉处罚。对这类由轻变重的误判处罚,无形中提升了失信率、降低了信用等级,让企业长期背负失信黑名单。

二是信用意识淡薄。民营企业对信用影响认识度不够,处罚之后,并不关心企业的信用指数,也没积极修复企业信用。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程序、方法及步骤有明确规定,但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对于重大惩罚失信处理及时,对于轻微行政处罚失信不够重视;有的企业以为缴点罚款或通过私人关系简单整改就能消除行政处罚信息,孰不知信息公示有时限、修复信息有规定,在用到信用信息时,方知修复不及时,甚至背上“终身失信”名单。

三是“一网通”不通。虽然各省市对在当地完成信用修复,会进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的调整,减弱联合惩戒力度,但其他省市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未做出同步改变,意味着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其不良信用信息在省外的信息平台上仍然存在,导致一些在外地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由于修复结果不被外地信用平台认可。有的行政部门之间在信用修复公示期、信用采用信息也未同步,有的已经消除,有的还是显示失信,这种修复结果不互认的局面给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带来许多困扰和阻碍。

四是缺乏灵活性。企业在背负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享受政府补贴、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事项均受限制。而且银行、金融、采购单位办理业务时,只依据信用中国、国家公示系统、政务服务网、企查查、天眼查平台等公示信息,对于行政处罚的轻重、处理及不及时、是否累犯、处罚消除时间不予考虑,对于企业的实际和综合诚信度不太详细分析,办事过于原则、没有灵活度,导致企业持续发展受限。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根本,诚信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首位。

企业在抓好诚信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信用修复,建议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和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注重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对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类,其中,修复指南将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列为一般失信行为,这里较轻、轻微、程度小,描述比较宽泛,难于把握尺度,往往就是因为这些小行为,企业容易忽略,影响信用。建议:一是将此类一般失信行为进一步细化标准,如罚款低于多少、超标不超过多少、类似处罚次数不超过多少等,根据标准设定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两档,分别对待公示期;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出具处罚文书时,给予明确并告知公示时间,如判定该行为为轻微失信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年,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为一年等;三是给予失信行为公示缓冲期,对于初次一般失信行为,给予观察整改期,若按期整改可不予公示,对于履教不改的,则加重处罚。

二、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为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科学管理、诚信守法,注重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品牌。一是要建立健全并实施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有据可查;二是建立资金信誉管理制度,严守金融机构诚信承诺,不当老赖、不偷逃税、不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等;三是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做合法守信的经营者、勇担社会责任;四是注重信用信息维护,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违法、讲诚信,同时,对被执行的失信信息要认真整改提升、及时查询修复。

三、提升法律意识,进一步普及企业法律知识。
一般民营企业没有专业法律团队,在得知自被行政机关处罚后,马上就开始慌神,由于对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任何应对的措施。建议:一是搞清楚处罚依据。行政机关是以什么理由对企业作出处罚的,这些处罚理由是否在法律赋予其处罚权的范围内,是否在处罚程序上合法。比如: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参与,不可能存在只有一人就可以执法的情况;有没有主动出示过工作证件;收走的所有账本有没有开具相应的扣押文书;告知处罚金额时有没有相应的文书等。二是与行政处罚机关正面接触。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辩解的权利,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应此加倍处罚,和行政部门正面接触,争取得到执法人员的理解,防止过于严厉处罚。三是尽量设有法律顾问,通过培训学习,让企业更多人员了解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在面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时,企业一般人员可能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刻,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事情,耽搁行政处罚的时限,由此可能对企业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四、加强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惩奖机制。
一是推动大数据应用,整合网络数据,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实现全国一网通;强化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信用在企业的重要性,强化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三是强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按照信用修复机制,行政部门进行信用修复确认后,及时指定相关信息网络中心对修复企业的失信信息给予清除;四是创新奖励机制。对回报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采用积分制、容错制等,增添信用指数。视情减轻失信惩罚,对一般行政处罚犯罪的,在企业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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