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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一诺征信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如前所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比较大的裁量权,如何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也是实践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为此,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中,有必要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概念进行具体化,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处罚决定公开的异议、撤回与修复应规定相应机制,增强程序理性;对处罚决定公开权的滥用,应明确相应的救济途径、法律后果及追责机制,行政处罚修复也是一种救济途径。

  正是考虑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不能做“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尽管自 2018年 12月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以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作为一项制度已经全面推开,《行政处罚法》在修订过程中,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依然采取了慎重的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中对处罚决定公开保持了 一定的克制。并非所有的处罚决定都要公开,而只是“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才应当依法公开,这一限缩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手段—目的”相匹配的规制理性及比例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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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手段—目的”合比例性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也符合成本收益原则。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需要成本,这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制度成本,也包括相对人的权益成本,若是工具运用不当,这两者最终又会转变为社会成本。就行政机关成本而言,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开处罚决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泛化的公开还将影响重要信息的针对性效果;就相对人的成本而言,公开行政违法信息和处罚决定,对受处罚的相对人具有直接的负外部性,可能影响其声誉,可能带来附随的交易利益损失等不利后果,还可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在信息时代往往很难修复。考虑到这些因素,应当在行政处罚公开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明确公开的目的,区分不同的处罚决定类型,有选择性地将公开范围限定为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及处罚决定,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这既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助于减少对受处罚相对人不必要的次生性制裁。

  应当如何理解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承前所述,这里关键要看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是否涉及公共监管需要和风险沟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一个核心功能是发挥信息监管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选择。因此,应当围绕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与行政监管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这一核心要素,来界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应当注意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关注度是“社会影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的因素。例如,名人明星因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可能社会关注度很高,但毕竟仍只是个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公众利益并不具有密切关联性,因此原则上并不属于具有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从“手段—目的”合比例性的要求考虑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可以更好地界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这一关键因素,从而界定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主要应当适用于那些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监管领域的处罚决定,这是理解和界定处罚决定是否具有“社会影响”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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