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省级 · 新规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5条,对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为主线,整体形成信用工作闭环,并注重突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重点从完善我省社会信用建设的工作机制,社会关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作出相应规定,形成了体现云南省信用建设特色的有关条款。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0条,对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出规范,是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
《条例》提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相关工作,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城市运行生命体征监测,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公共数据和各领域监管系统,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2022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市健全科技创新制度政策,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科技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科技监督体系,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及个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广东省版权条例》
《广东省版权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版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将车辆生产制造与改装、货物装载配载、道路运输等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信用和实名办税缴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缴费人信息采集、信用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行业信用评价,推进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监管,实行分类服务管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制,依托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2修订)》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 》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支持盐业协会发挥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甘肃省邮政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邮政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分类监管运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依法落实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提高邮政业信用水平。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具有热带岛屿特色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用承诺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应用。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依托医疗药品器械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药品器械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给予优先办理、降低抽查比例等守信激励措施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失信惩戒措施。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涉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监管。
《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督促落实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
《河北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河北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和评估结果。
《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行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运用,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建立职业病防治违法失信人名单,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机制,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实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等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融资增信、风险分担、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金融债权保护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帮助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更好地发展。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内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容错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企业信息,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将有下列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
(二)出借或者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恶意压低收费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
(四)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基础数据库,推进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领域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场馆的监督管理。
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监管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表彰奖励、信用激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给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煤炭企业信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正)》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制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纳入诚信档案,依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试验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
市级 · 新规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条。《条例》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条 本市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做好信用承诺归档和履约践诺记录。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履约践诺情况应当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四川成都)进行公示。
市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标准等。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依托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开展。
第六十一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部门监管业务协同开展,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提供支撑,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防范化解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信用信息档案及相关资料。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信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定期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情况和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编制质量的监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
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成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实行联合监管。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在职权范围内将单位或者个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妥善应对国际经贸、产业合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风险挑战,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推进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保护。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协调,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指导服务,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修正)》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修正)》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社会环境。
《扬州市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扬州市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将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情况录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修订) 》
《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修订)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乡村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以及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信息、因实施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但单位和个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城管部门应当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建立台账记录,记录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设置时间、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信用档案。
《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服务信用机制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用信息,结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履约情况等信息综合研判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合其他相关依据,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监管。
支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前款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就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和作出信用承诺,由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备案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的登记制度。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样式由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结果互认,将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等,集中对外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公示的事项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信用档案,与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督查”等新型监管方式,实施精准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科研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建立有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持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量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保、守法履约、社会责任等,探索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与信用级别相对应的监管举措,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投诉制度,明确信用修复范围、条件、标准、流程、监督责任和异议渠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2)》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诚信体系,依法将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等纳入旅游市场诚信体系。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六)建立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档案,评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水平、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达到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信用 · 标准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2/T 1176—2022
标准名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评价原则,规定了评价指标设置、等级划分与信用评价的要求。适用于信用评价机构、行政机关等评价主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自我评价可参照执行。
《海岛诚信经营户评价指标》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404/T 28—2022
标准名称:海岛诚信经营户评价指标
归口单位: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说明: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海岛经营户的诚信经营评价。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自然人》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467.1—2022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自然人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说明: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共编列数据项240项,其中基础登记类信息37项、公共信用类信息101项、信用评价类信息8项、其他类信息37项、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57项。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467.2—2022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说明: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共编列数据项217项,其中基础登记类信息19项、公共信用类信息101项、信用评价类信息8项、其他类信息37项、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52项。
《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代码集》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1/T 2334—2022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代码集
归口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6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服务代码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服务。
《公共信用信息 共享技术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1/T 2335—2022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 共享技术规范
归口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6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体系、文件共享、数据库共享和服务接口共享。适用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系统及第三方机构业务系统之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1/T 2336—2022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规范
归口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6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信息分类、查询要求、查询方式、查询结果、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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