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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年06月01日

随着6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或者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通过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督促其入驻经营者作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主动承诺知悉并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已经入驻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作出自律承诺。


    

    省级 · 新规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建筑工程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列为不诚信行为并记录至信息平台


(一)无故拒保、违反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恶意低价竞争及以高额手续费承揽业务的;

(二)签订保险合同存在不按照合同价承保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用于其他险种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上传保险信息至信息平台的;

(六)未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事故预防服务缺失或不规范的;

(七)存在其他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主体不配合承保机构开展防灾防损、理赔查勘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列为不诚信行为并记录至信息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 


《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明确将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将存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同时对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统一规范了全过程的7项文书内容。根据《办法》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将此项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市级 · 新规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


对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采集和确认、评价和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手续。市房产局根据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情况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后,市房产局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固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办理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佩戴本人的信用公示卡并主动向客户、工作人员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差)、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细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纳入行业“黑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直接列入E级名单。列入E级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上报省级住建部门,并通报法院、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社、规资、网信、金融、征信管理等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标准 · 新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团体标准
标准号:
T/AHEPI 0005—2023

标准名称: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实施日期:2023年6月25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级划分、评价流程、评价结论、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 (改、扩) 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及铁路建设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电力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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