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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公示公开的现实问题

文章来源:一诺征信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会被相关部门在网上平台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示和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行政处罚修复是基于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的,想要进行行政处罚修复,首先需要在相应的平台找到企业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

  随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推进,实践中行政机关公示违法信息及处罚决定,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公示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可能影响甚至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一刀切”的公开模式,表面上看严格、公平、稳定,但实质上偏离了处罚决定公开的制度理性。

行政处罚修复.jpg

  从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类型来看,可将违法信息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监管类违法信息。例如,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产品质量违法信息、环境违法信息、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税收违法信息等。

  第二类是社会管理类违法信息。包括交通违章处罚信息、治安管理处罚信息等。

  第三类是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名单、失信等级等信息。

  这三类违法信息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监管类违法信息的违法主体主要是企业,违法行为及后果常常具有社会性,影响到市场活动的交易安全;社会管理类违法信息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违法行为后果往往并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失信主体信息公示,则主要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本身自成一体。

  在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实践中,不少地方对这三类行政违法信息未进行区分,也没有考虑公示的“目的—手段”相匹配原则,而是“一刀切”地进行公开,这可能导致违法信息公开背离该制度的目标,也存在违反比例原则之嫌。例如,有的地方对所有的相对人受处罚决定信息做到“百分之百公示”,似乎是将公示本身当作了目的,而忽略了公示作为手段应当与管理目的相匹配的规制理性。

  企业的行政处罚满了公示期,企业就可以着手准备行政处罚修复事宜,将行政处罚修复后企业维护好自身良好信用,良好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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