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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建议

文章来源:一诺征信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通过了解国内各省市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具体过程及实际效果,发现国内在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修复认定不严谨、修复事项不明确及修复结果不互认等问题。

  1、完善修复认定程序,加强认定信息披露

  首先,信用修复认定应遵循“谁判决,谁认定”的原则。是否准许对失信主体的某项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进行调整,必须由不良行为的判决机关来判断,并出具详细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其次,在修复认定期间涉及的重要文件和通知,如《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等必须及时在部门官网或省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设定公示期,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代表修复生效。

企业信用修复.jpg

  对于有异议的修复通知,省市信用信息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开展调查,保障修复工作的严谨性。

  2、加强修复条件审核,明确具体修复事项

  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应明确修复事项的具体内容,包 括被修复事项的判定部门、判定时间、案件编号、处罚决 议等。对于内容不详的修复事项不予修复。对于处于修复期间的失信信息,应在该失信行为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 响其公示与处理。

  要强调的是,对处于失信行为治理期间 内,又出现新的失信行为的主体,判定机关应视其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不予修复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判罚,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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