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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有哪些作用

文章来源:一诺征信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一方面是对企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别人选择企业的依据。想要做企业行政处罚修复,也是需要企业满了公示期才能做。

  至于失信主体的信息公开,现阶段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其中大量的法律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则表述。从既有实践上来看,一部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发布的企业失信信息,如食品安全违法信息、环境保护违法信息,主要起到了风险提示的作用,属于行政监管措施与信息管理工具的范畴。

  此时,违法信息虽在专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但并非监管者对违法行为人施加法定处罚之外的不利负担。不过,此类信用监管方式与既有的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专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间形成了制度上的重叠关系。这种针对同类型信息的多平台、不同渠道的公开是否理性、必要,需要更强的理由检视与规范依据支撑,避免徒增管理成本与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压力,造成信息监管工具的碎片化与重复化。

企业行政处罚修复.jpg

  而现实中更加普遍的情形是,失信信息的公开并不只是违法事实的简单公布,而是附加了监管者对相对人既往表现的否定性评价——如“严重失信”“严重违法失信”等负面标签(即失信惩戒制度中俗称的“黑名单”)。

  这类信息的公开具备持续性声誉制裁的效果,具有威慑和惩戒相对人的目的,属于监管者有意执行、明确谴责的产物;并且,这部分标签化失信信息的公布直接绑定了联动惩戒的后续措施,将自动导致失信主体的一系列资格受限与义务增加。

  这种直接和间接的制裁性也意味着以“黑名单”为代表的失信信息的公布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当直接受到《行政处罚法》的框架调整,在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法治完善。

  企业行政处罚修复范畴,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公示,想要学习企业行政处罚修复,可以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与深圳市一诺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小编联系,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完善的行政处罚修复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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